云南八达律师事务所

彩礼的返还与个人财产的赠与

发表时间:2022-09-26 10:32

(一)彩礼的返还

彩礼,是指婚前一方按照习俗,向另一方给付的、表明嫁娶允诺的财产。彩礼具有“婚前给付”“转移所有权”“嫁娶允诺”三项几本特征。

彩礼的返还条件

具备如下情况之一,支付一方有权请求接受一方返还彩礼:

(1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。需要注意的是,因我国民法上并不认可订婚的法律效力,故任何一方“悔婚”的,支付彩礼一方均有权请求返还彩礼。

(2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,双方离婚时,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。同样,无论是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,导致双方结婚后未共同 生活的,支付彩礼一方均有权请求返还彩礼。

(3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双方离婚时,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。


(二)个人财产的赠与

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主张撤销赠与的,按照赠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处理。这意味着:在如下两种情况下,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:

1、赠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的;

2、赠与房屋尚未过户登记,但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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